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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0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的決定》已經2016年5月27日省政府第7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郭樹清2016年6月7日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的決定 省政府決定對《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省政府令第260號)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二、第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本規定所稱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以及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實際控制的其他人員。” 三、第八條第一款第七項修改為:“組織建立安全生產風險管控機制,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四、第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法律、法規對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二)參與本單位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督促本單位其他機構、人員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三)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年度工作計劃和目標,并進行考核;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 (五)監督本單位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和技術措施的落實; (六)監督檢查本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安全生產資質、條件的審核工作,督促檢查承包、承租單位履行安全生...